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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代购抗癌药获释”应成有价值的判例

因为国内药价太高,从印度网购抗癌仿制药,并为众多病友代购的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1月3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

时至今日,广受关注的“陆勇案”,终于有了还算美好的结尾。事后回望这一波三折的剧情,还是不免令人感伤不已。一面是生存的需要,一面是法理的权威——当我们解读本案时,的确曾经一度陷入了某种难以抉择的两难困境。所幸,检察机关最终选择撤诉,于是公众方才摆脱了那种内心的挣扎状态……抗癌药“代购第一人”,终究没成为因此获刑的第一人。只是,对于这个结果,又有谁能说清,到底是纯属侥幸,还是理当如此?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数百名病友写信求情”,尽管有着各式悲情因素掺杂其中,但我们丝毫不应怀疑,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想必与之关系甚少:当地之所以决定“撤销起诉”,更多还是基于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既有法条的援引。检方的高明之处在于,回避了本案的伦理和道德成分,通过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就化解了此一无比棘手的问题。然而不得不说,这种技巧性的应对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该案可能产生的正面示范价值。

“陆勇案”也许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但它却难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判例。这是因为在本案中,司法机关自始至终,都不曾宣示出明确的价值立场,不曾创造性地引用法条释放释义。这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和违法风险,和以往并无任何不同。陆勇在被问及“会否继续帮病友代购抗癌药”时,已经变得谨小慎微、不置可否。

当然,对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本案的手法,我们实则很可以理解。作为地方层面的检察院,其本就无力承担太多。真正需要追问的,应该是“病患们为何会走投无路,被迫冒着法律风险,去网购海外药品?”其中缘由固然很多,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药监系统在审批环节的低效,使得众多外国廉价特效药难以合法引入。在此语境内,司法机关的严守法条多少显得不够人性。

一切正义的法律,都必须获得不折不扣的捍卫。但其前提是,不让公众在“守法与求生”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陆勇案的本质,其实是药监、卫生、商务等职能部门,未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久而久之就将矛盾转嫁给了后端的司法环节。这个案例的症结在此,解决之道也在此。

(四川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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