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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设诊所非法行医被判刑 器械药物均不合格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吴艺明)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一名四川籍女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据了解,这是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

非法行医被抓正着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樱,女,1972年出生于四川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在古镇曹步村一栋民房内私设诊所。

2013年8月20日,孕妇覃某容来到李某樱的诊所。在收取300元后,李某樱为覃某容作了B超检查,告诉她胎儿是女性,但胎位不正,可能会流产,可以帮忙堕胎。第二天上午,李某樱为覃某容打了一针堕胎针,开了些药,收取了1300元的费用,并称如果肚子痛就去诊所作堕胎手术。

8月22日下午,覃某容感到肚子很痛就来到诊所。李某樱让孕妇躺在床上等待。下午4时许,古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到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微型B超机、脚踏吸引器等医疗设备和药物。随后,工作人员将待引产的覃某容送往古镇医院治疗,后被害人覃某容在古镇医院产下一女性死婴。2014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樱向公安机关投案。

器械药物均不合格

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定结果》及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查获的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扇阵探头不合格、缩宫素注射液不符合标准规定。而被告人李某樱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樱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樱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查获的微型B超机1台、脚踏吸引器1台、窥阴器2个、止血钳4把、手术包1个、缩宫素注射液4盒等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至少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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