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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红包”,古代这样罚

□闻里

我国医学史上最早记载设置医师考核制度是周朝。据《周礼·天官冢宰下》记载:“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上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说明当时已有一套对从医者考核、晋升、俸禄的等级制度,尤其着重考核的是治疗后病人的存活率。

古代对从医者的考核,由官府专门掌管医事的官员进行,他们的职称分为医生、府、史、徒。这里说的“医生”与后世泛指给人治病的医生不同,而是管理医学领域的高级官员。

唐代设“太医署”,清代设“太医院”。其职责为“掌医之政令,聚毒药(即各种药物)以供医事”。到了年终要对登记在册的从医者进行严格考核,并决定他们的俸禄待遇。考核的主要依据是从医者治疗病人的存活率。当时从医者治病的记录叫“医案”,它是医生所记的治病成绩。当时规定,凡经从医者诊治无法痊愈而死亡的,从医者必须及时写出详细死因,年底上报,掌管医事的官员进行认真仔细审核。

医工,唐代太医署的官名。按医术分为:上工,十全九;中工,十全七;下工,十全六。可见当时的医术已经相当高明了,即使是中下等级的医工,所经医治的病人也十有六七者能康复。

宋代,杭州有一医院名“安济坊”,它是这样考核所辖从医者的:每年治疗1000人以上,十全八的,奖度碟一道;每年治疗500人以上,十全八的,赏钱20贯;每年治疗1000人左右,十全九的,则有特别的奖。与此同时,管理“安济坊”的僧人,如三年内治愈1000人的,赐予紫衣和祠部碟一道;凡从医者如以无病者冒充或杜撰病人而骗取钱米的,则给杖一百。

再有,如有从医者收取病人钱米或银两的,一经查实,轻者给杖一百,取消全年俸禄,并勾销从医资格,重者则充军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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