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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条例开征意见 室内公共场所拟一律禁止吸烟

本报讯(记者 刘洋)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条例规定,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机构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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