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医闹”情节严重可能入刑
上海市医院3天连续发生4起医疗暴力事件。医患关系紧张、冲突频发,成为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明确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列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简单来说,今后“医闹”可能“入刑”。
事件
上海3天4起暴力伤医事件
6月29日,新华医院护士被患者家属用硬物击伤面部,这是3天时间里上海市医院发生的第4起医疗暴力事件。6月29日8时50分,新华医院普外科一名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过程中,家属对患者是否应该出院产生质疑,情绪激动,在护士解释时,家属突然发难,一名家属突然拿起吧台上的宣教牌击中护士面部,致护士右耳轻度听力下降,颏部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打人者逃离现场,警方介入调查。昨天,上海市医师协会通过官方微信发出声明,强烈谴责任何针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并呼吁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医疗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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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30起医闹纠纷
据统计,从2013年10月21日到2015年6月16日,国内发生较大影响的暴力伤医及医闹纠纷事件约有30起。其中6起发生在浙江。让大家印象最深刻的是2013年10月25日的温岭杀医案。把这些事件按行为分类,持刀或其他工具等致医护人员严重受伤的有11起,殴打医护人员的有10起,以摆放花圈、拉横幅等方式扰乱医院公共秩序的11起。
看点
“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
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促进作用。
原标题:“医闹”情节严重可能入刑
解读
究竟何为“医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壮认为:“医闹”行为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正常情况下的医患纠纷,即便出现一些激烈言辞,但不涉及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认为是‘医闹’。”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张凤艳表示,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
“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吴晓林说,“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反思
畅通维权健全赔偿机制
“‘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
“解决医患纠纷,应该在矛盾发生的‘前端’下工夫,而不是等到恶性影响产生时再采取措施。”天津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张宝义建议,首先是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综合新华视点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