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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政府采购价药品 嫌疑人二审认罪又翻供

本报讯 利用职务之便,以政府采购为由,北大药业公司驻浙江办事处主任李耀文伙同仍在逃的戴洁将以政府采购价购得的药品私自转售,共计获利130万余元。因不服一审判罚,李耀文提出上诉。今日,本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2004年,李耀文入职北京北大药业有限公司,随后,他被任命为驻浙江省办事处主任。2005年10月,李耀文从北大药业公司离职,戴洁由李耀文推荐,接任他的职位。2009年,北大药业公司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中标,公司生产的斯利安叶酸片成为了政府采购药物。2011年,戴洁联系到李耀文,说自己手头有一大批存货压在仓库了。这批药品进货价是政府采购价的药品,远低于市场价。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北大公司应该直接与浙江的公立医院签订合同,并通过配送公司进行药品配送。嘉兴盛康公司就是配送商之一,这30万瓶药就存放在嘉兴盛康公司。于是二人商量后,李耀文以北大公司浙江地区经理的身份,和戴洁一起联系了药品销售商,私自将药品转卖,转手价达到了采购价的5倍有余,销售行为完成后,两人获利130万余元。随后,戴洁给了李耀文30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耀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而同案犯戴洁仍在逃。

一审宣判后,李耀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这批药品的申请是戴洁完成的,在整个事情中他是从犯的地位,一审对他的量刑过重。

“我参与了这个过程,也拿了钱,我有罪。”法庭上,李耀文称自己认罪,但对案件的事实,他的表述却有了变化。李耀文表示,他没有参与全部的药品转卖过程,只是陪同戴洁去过一次对方公司。“就是在销售的过程中我参与了,申请药品和收款我都不知情。”

辩护人表示,李耀文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并且案发后,李耀文已经退赔了30万元涉案款,望法院从轻、减轻量刑。而公诉方认为,李耀文与戴洁系共同犯罪,本案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刘苏雅 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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