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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尚无专门法律

石景山区法院 付天娇

新闻报道,福州九旬老人欲捐遗体遭家人反对,老人自我遗体捐献是否可以不取得子女的同意而自己做主呢?

尚无专门法律,需遵循本地区规定

我国至今仍没有专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遗体捐献工作主要参照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如关于遗体捐献的条件参照该条例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条件;关于遗体捐献接受单位资格则借鉴第三章中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而关于公民捐献遗体是否需经过子女同意则无处参考。

至今,已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法律性文件,对遗体捐献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了尝试,其中关于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有不同的规定。上海市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未规定遗体捐献必须经过近亲属的同意,而是规定了由遗体捐献申请人从直系亲属或其他人中确定执行人,由执行人帮助申请人去世后办理遗体捐献事宜。

福建、山东、江西、重庆等地的遗体捐献条例与上海市的规定类似。《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不过,该部分内容正准备修订,修订方案已在征求意见中。北京市至今没有关于遗体捐献的法律性文件,主要依据是1999年由北京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联合制订的《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在实际捐献中,需要捐献人及家属均同意方可,接受站会尊重捐献者家属意见。

在无全国性法律规定前提下,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各省市适用本区域内的规定。关于老人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的问题,要查看捐献者所在地区的规定。

自我遗体捐献有哪些主要条件

自我遗体捐献要求捐献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智力和理解能力方面存在缺陷,无法准确理解遗体捐献的意义或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对遗体捐献的后果作出正常的认知判断,因此不能够单独作出自我捐献遗体的决定。也就是说,当老人因患有精神疾病等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方能够捐献遗体。

另外,自我遗体捐献需要进行捐献登记。目前我国没有对登记机构进行统一规定,多数地方红十字会为组织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某些经过红十字会备案的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也可进行登记。当具备条件的公民想捐献遗体时,需要到红十字会或者受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捐献遗体申请表并签字盖章,一些地区还规定了遗体捐献者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北京市遗体捐献需要填写《北京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成后由捐献人、执行人、登记接受站和北京市红十字会各保存一份。北京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站有三个: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负责遗体捐献的接受工作。

所以,老人捐献遗体是否需子女同意,需要考虑老人的自身行为能力情况以及当地关于自我遗体捐献的规定。从老人自身来讲,是否捐献遗体是老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充分尊重其行为自由的表现,各地立法也更倾向于对捐献者本人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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