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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一男子去某公司讨要工程款,因双方起争执,突发脑出血,造成左侧肢体瘫痪。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公司被判赔偿男子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12年3月4日,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一装饰工程施工。工程依照合同施工完毕,于2012年4月底前交付某公司使用。当年4月,某建筑公司授权宋某为公司代理人,与某公司相谈结算事宜。但宋某多次向某公司讨要工程款均未成功。当年7月18日,宋某再次前往商谈,双方意见分歧,言辞激烈,引发宋某突发中风晕倒。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为此支付医疗费9.6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宋某的伤残程度属六级,后期康复费用两年之内每月800元至1000元,护理时间2年,康复时间4年;此次纠纷是导致宋某脑出血和左侧肢体瘫痪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5%。
宋某病发后,经公安部门调处,双方达成支付工程款调解协议。但某公司拒绝赔偿宋某脑出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认为,宋某向某公司催促处理工程款时因争执引发了脑出血。某公司侵害了宋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赔偿宋某部分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伤残等级鉴定,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宋某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宋某精神损失1000元。经计算,宋某各项经济损失为39万余元。判决某公司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4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