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李大妈忍不住抹眼泪。 沙区法院供图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实习生 刘玲玲
80后青年小王和母亲李永珍,一个打零工,一个不识字,他们没想到,1月14日他们在沙区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成为沙区开年首个“民告官”案件,还在法庭上见到了被告行政单位的“一把手”——沙坪坝区卫生局局长朱晋伟。他出庭应诉,与原告母子进行了面对面沟通。
开年民告官首案,格外受关注,沙坪坝区的各职能部门派人旁听,60多人把法庭填得满满的。这是怎样一场针锋相对?结果又究竟如何呢?
沙区法院先前的判决很清楚,确认是医疗单位全责,由于卫生局的原因,无法追究院方的刑事、行政责任。你们作为肇事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三十八条也明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案件本身
老汉摔伤膝盖 术后感染死亡
李永珍62岁,儿子王勇28岁,一家人住沙坪坝青木关镇,李永珍丈夫王明六在农贸市场卖鸡鸭等家禽。
去年1月11日,王明六不慎摔伤左腿膝盖,到仁安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
院方给老王安排了钢针手术,但此后情况越来越不乐观。住院期间,王明六出现左下肢感染及肺部感染,抗炎治疗并无明显好转。
2月初,他转到重医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生检查后建议立即对大腿截肢。老王一听费用,认为负担不起,当天转回仁安医院。
2月24日,入院10多天后,王明六不幸过世。法医验伤所出具检验结果,死亡原因是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左下肢感染致全身感染死亡。
本是治骨折,结果人没了,全家人将医院告到沙坪坝法院,索赔75万多元。去年7月、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医院负全责 但一直不作赔偿
应死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发现:医院有三方面过错,手术方式没有依据、手术地点选择错误、抗感染无力。这些是导致伤者死亡的直接因素。拿到鉴定报告,年过六旬的李大妈差点晕过去。
法庭上,医院方再三解释,手术方式、地点符合常规,术后出现的感染并非医源性感染,加上王明六因经济原因,不愿在上级医院治疗和截肢,才导致死亡,并非是医院的完全责任,院方只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法庭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院方有全部赔偿责任。排除部分不合规定的诉求,损失确定在36.8万元,扣除医院先前已付费用,还需赔34.3万元。此外,7000多元司法鉴定费由医院承担。判决后,医院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初生效。
一直到前天,一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他们依然没拿到对方的赔偿。
案外生案
申请未被受理 家属告卫生局
王明六在世时,在陈家桥农贸市场卖土鸡土鸭,是全家的经济支柱。事发后,李永珍身体不好,仅靠王勇打零工,家里完全变了样。“判决下来,巴望着医院尽快给钱。问来问去,左拖右拖,就是不兑现,太心寒了。”死者家属代理人、法律工作者蒋云川说。
去年9月17日,王勇决定打行政诉讼官司。那天,他走进沙坪坝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5天后,沙区卫生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王勇,他的申请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予受理。
凭啥不受理呀?一家人想不通。他们又向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然失望。
复议机关的根据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死者家属已在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委托相关机构司法鉴定,因此“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维持原决定。
“我要起诉他们(卫生局),要个说法,行政主管部门总不能坐视不理吧。”王勇说。(庭审现场内容,详见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