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这起药企版“秋菊打官司”以越药企最终的逆袭收场,是对密闭化药审程序的鞭挞,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制衡。
日前,一则越南药厂VELLPHARM胜诉中国食药监总局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报道,自2011年起,该药企就开始与国家食药监总局展开长达3年的诉讼拉锯战,从北京中院到北京高院,最终走到了最高院,原因是申请注册化学药品在经过漫长审批后被不予批准。而在中国,每年有近三成药品申请在审批环节被“枪毙”,且审结时间可能是申请几年之后。
耐人寻味的是,最高法以近似食药监总局审批的方式,“枪毙”了其两审胜诉权,这起药企版“秋菊打官司”以越南药企最终的逆袭结果画上句号。国籍也好、胜败也罢,标签并不重要,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于,这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遭遇战,我们该如何解读?
自由裁量权,犹如维系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弹簧,过紧则容易导致运转僵化,过松又有脱缰、寻租之虞。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其定义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由此,只要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不超过自由裁量权弹性系数,决策者在“可以”、“必要的”、“上下”的幅度内取值作出自由判断,我们都不能说这是错误。关键在于有权力就应有制约。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在于救济,或言之要给行政相对人说不的机会。
在让越南药企超过法定期限等待之后,只简单告诉“原料药没有批件”结果,而忽略中间应给对方救济的“通知补充材料”的过程,这恰是食药监总局败诉的重要环节。或言之,最高法否定的并不是食药监总局的自由衡量权,更不是说最高法比食药监总局更懂审批药物,而是更懂得自由裁量权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救济。
那制约司法自由裁量权重点又何在?我认为,透明、公开、说理是确保司法自由裁量权不滥用的关键。新闻中虽未将最高法的判决书贴入,但从“裁量权的行使应该符合立法目的并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阐述和说理可以看出,食药监总局的简单告知、未给予相应的救济,有违裁量权的配套,有损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深远来说,该案是对行政部门简单思考方式和慵懒行为方式的一种否定,否定行政审批中的习惯性傲慢,否定闭门批药的运行规则。一直以来,药审程序冗长、不透明备受诟病,这场败诉也给了其当头一棒。从这个层面来看,该案深意不仅在越南药企个案的胜利,更在于给司法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标本。
□黄磊(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