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闯关通过面试,应聘的女大学生姚依(化名)却倒在了最后的体检环节。用人单位从体检医院得知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她被通知拒绝录用。
3日,姚依同时状告医院、用人单位的案件先后在成都武侯法院、高新法院开庭,她向两家单位各索赔4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外。专家介绍,入职体检本身是违法行为,个人体检属于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知道。
两个庭审,姚依均未出庭,她选择在新的单位等待着判决结果。代她出庭的,是受四川省妇联委托的法学人士。据了解,这也是在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中,我省首次由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起诉。
查出乙肝病毒
女学生被用人单位拒聘
姚依是成都某高校英语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5月20日,一家姚依投递过简历的公司通知她前去面试。6天后,姚收到入职邮件,要求其到四川华普医院有限公司门诊部进行体检。在体检时姚依看到,乙肝两对半的检测项目也在其中。
5月30日,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给姚打来电话,告知其不能入职,原因是她携带乙肝病毒。人事经理还说,负责体检的四川华普医院非常确定其病毒有传染性。当姚提出去三甲医院再做一次检查时,对方予以拒绝。
6月1日,姚自费到成都市一医院进行了复查,结果为肝功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后来致电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但被告单位仍以原告为乙肝携带为由拒绝其入职。”原告方在起诉书上说。
违规泄露隐私
无体检资质医院被罚款
据姚依回忆,体检当天,她曾专门询问过体检医生何时才能拿到体检报告,“当时他们说本人不能拿到这份报告,体检结果将由医院直接发给这家公司。”
姚依认为自己个人隐私被医院泄露,用人单位违法拒聘,于是她向武侯区人社局、武侯区卫生局投诉。
不久后,武侯区人社局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武侯区卫生局则发现四川华普医院有限公司门诊部并未办理健康体检许可证,且医院也承认体检结果是在月底统一邮寄到用人单位。据此,武侯区卫生局对该门诊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门诊立即整改。
在回复姚依的处理决定中,武侯区卫生局明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论体检者是否属于自愿,在入职、入学体检的项目中,体检医院都不能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同时,最终的体检报告应当密封,并交给体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
否认因病拒聘
辩称因未过英语“专八”
在昨日的庭审上,用人单位否认拒绝姚依入职是因为她患有乙肝。
“我们在招聘广告上写的是,要求英语达到专业8级水平,但是姚依只有英语专业4级和大学英语6级证书。”公司人事专员称,在姚依面试以后,又找到了“更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员工,由于岗位需求紧急,才舍姚依而取其他人入职。
在庭审最后的补充说明阶段,本次庭审的被告方代理人之一,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人事专员的李女士说:“我们曾多次表示,欢迎姚依来公司上班。如果现在她愿意的话,现在依然欢迎她。”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进行调解。
在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中
我省首次由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起诉
昨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霞以公民身份坐上了原告席。这次,她是受四川省妇联委托,出庭支持起诉。
据了解,这也是在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中,我省首次由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起诉。
何霞说,《民诉法》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现实中,这一法条运用较少,仅在消费者维权和环境保护的领域,才开始探索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如果在就业歧视等领域也开始探索,无疑会更好地激活这个法条,平等就业权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何霞说。
四川省妇联副主席施克玲说,在类似的就业歧视的相关案件中,有一些受害者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受到压力等多方面原因,并不愿出面维权。这时候,妇联等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应该站出来,目前还是探索阶段,以后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新闻调查
部分企业要求暗查乙肝催生“代检人”
以往,入职体检乙肝屡见不鲜,因此被拒绝录用的也大有人在。为此,国家为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国家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昨日,记者以一公司主管的身份先后联系了成都数家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对方均称在入职、入学体检时,不能检测乙肝等传染病项目。“但还是有企业要求对应聘者进行暗查。”多位体检医院的工作人员私下告诉记者,甚至因为有这种需求,还有人专门帮人代做入职体检,即俗称的“代检”。
昨日下午4点过,记者在网上找到了从事代检业务的一名男子,该男子告诉记者,如果有需求,提前两天即可,价格在1500元以下,“还可以商量”。为打消记者顾虑,该男子称除了在成都,他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可以接代检业务,“我们在这些城市都有人,你尽管放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说,作为劳动者而言,由单位组织体检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任何身体疾病或缺陷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任何泄露这些信息的做法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体检结果应该由本人领取。国家早已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完全是违法的,个人的体检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过问。”周伟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从事餐饮等特殊行业的职工,单位是有权利知道员工的健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