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药监局:餐饮单位禁用亚硝酸盐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王乐伟 通讯员 胡化念) 近日,记者了解到,省食药监局下发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后,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将成食药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将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必查内容,并在检查记录上留下亚硝酸盐的检查痕迹。”该工作人员说,尤其在学校食堂、学生小饭桌、学生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集体聚餐场所的日常监管中要逢检必查,不留死角,杜绝使用。
今后,一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发现的亚硝酸盐,以及来源不明、无标识、外观类似亚硝酸盐且不能证实是食盐、味精、白糖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